首先介绍一下复审程序的基本流程。复审基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被驳回→提出申请复审请求(3个月内)→形式审查→复审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审查→复审决定(维持驳回或撤销驳回)→针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复审程序是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我国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部门设立复审委员会。申请人对国务院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可以总结出,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申请的决定。请求人未针对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一、复审程序的启动材料准备和需注意的问题
1.复审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在接到驳回申请通知后3个月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需要注意的是,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申请人,只有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且严格按照表格背面的填表注意事项填写。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
2.复审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发明申请1000元,实用新型申请300元,外观设计申请300元。如果申请阶段已经办理了费用减缓,且申请人未进行变更的,可以继续享受减缓,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见表1所示。
3.复审请求的恢复手续
目前,如果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发现已经超过了3个月的法定期限,是可以在3个月的法定期限后的2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同时办理恢复手续的。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和相关针对驳回决定的修改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在缴纳复审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恢复费1000元。
4.委托手续
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局办理手续。但是,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着录项目变更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请求人与多个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请求人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表格,并且在表格具体陈述意见部分指定一个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另外,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等情况,具体都参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二、复审审查
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会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前置审查意见并不是发给请求人的,而是由原审查部门向复审委员会提交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建议每个请求人都在提复审请求时把握住修改机会,因为一旦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那么后续复审委员会就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案件也会交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从而大大节约审查时间。
三、合议组审查的方式和复审决定的作出
当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时,复审委员会就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在复审程序中,请求人是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的。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同时,需要说明理由,一般请求人可以依据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为: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需要实物演示等。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也要由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分为3种类型:一种是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另一种是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这两种类型的决定实质上都是撤销了原驳回决定,申请将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还有一种是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四、复审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我国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五、补充内容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提醒广大请求人,这并不是说返回到原审查部门的案卷不能再被发驳回决定,也不代表经过复审的案件都一定能获得授权,具体还要看原审查部门的审查,如果审查员又找到了新的理由,该案件是有可能再次发出驳回决定的。
六、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势必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数量的增加必然导向质量的碰撞,侵权、纠纷会呈现上升趋势。对于权人、利益攸关方和社会公众而言,了解复审制度的基本情况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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