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美的商标大战昨日有了结果。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和撤销了珠海市中级法院的6项相关判决,并驳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美的公司不得再生产销售涉案的空调型号,但无需赔偿和公开道歉。
据珠海中院一审查明,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五谷丰登”商标注册。2011年4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注册有效期为十年。格力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在泰锋公司、苏宁电器拱北店公证购买了美的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空调器。被诉侵权空调器上贴有“五谷丰登”标识。此外,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的19款空调器产品。
判决称,美的公司未经格力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同时认为,格力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其请求以美的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格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以及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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