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重庆隆发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隆发公司)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塔川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被诉裁定。
该案争议商标为第8689280号塔川商标,由自然人彭通宏于2010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皮凉席、皮垫、皮制家具套等商品上。重庆隆发公司的引证商标为第3209104号塔山TASHAN及图商标,由重庆隆发公司于2002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皮凉席、钱包(小钱袋)、小山羊皮等第18类商品上。
2013年,重庆隆发公司发现,四川省成都市一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塔川水牛皮凉席,而且其塔川为注册商标。重庆隆发公司在收集证据后,对塔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对此,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争议商标在动物用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彭通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塔川,引证商标为塔山,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会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两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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