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中国商标 - 注册台湾商标 - 注册香港商标 - 注册马德里商标 - 注册欧盟商标 - 注册英国商标 - 注册德国商标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标新闻案例 > “银国窖”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银国窖”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整理编辑:中国商标注册查询网www.reglogo.com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遵循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原则和隔离比对原则,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对于部分近似的纯文字商标,应当首先明确两商标的显着性来源,即相关公众的关注焦点,再判断两商标的显着部分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泸州老窖公司于2007731日在第33类“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195935号“银国窖”商标,商标局引证第1639463号“国银”商标将其驳回。泸州老窖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银国窖”商标与“国银”商标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支持其复审理由。泸州老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认为,“银国窖”商标中的“窖”字在酒商品上显着性较弱,其显着部分“银国”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银”商标文字构成近似,两商标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二审中,泸州老窖公司强调“国窖”是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在看到“银国窖”商标时自然会将其分割为“银+国窖”,进而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银国窖”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银”商标相比,虽然都含有“银国”二字,但由于泸州老窖公司在先注册的“国窖”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易将“银国窖”认读为“银”“国窖”,且与泸州老窖公司相联系。因此,两商标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遂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一审法院认为,“银国”与引证商标“国银”相对比,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遂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近似,通常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对于部分近似的纯文字商标,应当首先明确两商标的显着性来源,即相关公众的关注焦点,再判断两商标的显着部分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但是“国窖”系列是泸州老窖公司旗下高端白酒品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泸州老窖公司称,“银国窖”商标的创意结构为“银+国窖”,而非“银国+窖”。消费者在看到“银国窖”商标时,自然会将其分割为“银+国窖”,认为是“国窖”商标的系列商标,且与泸州老窖公司相联系,进而较容易地与 “国银”区分开来。

     该案也表明,商标局、商评委以及法院在适用《商标审查标准》相关规定的时候,更需要关注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避免作出与消费者主观意识和市场客观状态背离的决定。

 

商标注册常见问题

一站式注册商标服务

·全国十佳商标注册机构
·保证100%受理成功!
·丰富的客户资源认证
·30年商标注册老字号
·中国国家商标局权威认证
·欧盟成员国权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权威认证

相关资料下载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累计成功注册商标经验,24小时咨询电话:400-034-0008.

关于我们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0-2019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08731号-6

在线QQ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