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去的年检,改为现在的年报信息公示,商事制度改革在推进“宽进”的同时,“严管”也在有序推进。近日,由于申报著名商标的信息与年报公示的信息不符,且未能提供有效说明,上海15家企业被视作在向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时弄虚作假,不予审查通过,被取消著名商标认定资格。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如何加强信用监管一直是工商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年报公示信息究竟怎么用也大多是“纸上谈兵”。上海市工商局深刻领会信用监管精髓,进一步健全信用约束机制,通过加强内部工作联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提升协同监管效能,在探索实践信用监管方面迈出了可喜一步。
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上海市工商局开始研究如何使企业信用信息这些“死”数据“活”起来,如何使“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功能充分发挥出来。2015年初,上海市工商局决定以著名商标工作为切入点,在上海市著名商标申报认定中创新引入年报公示信息比对审查,以进一步发挥年报公示制度“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的作用,提升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上海市工商局将年报公示与著名商标工作相结合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提早打好“预防针”。2015年3月,上海市工商局在例行的著名商标申报培训时就提出要求:著名商标申报企业必须在2015年5月30日(著名商标申报截止日)前完成年报公示,比年报公示的截止日要早一个月;著名商标申报企业在年报公示时,应该向社会公示其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等3项经济数据。提出上述两点要求,主要是为了使著名商标申报工作与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在时间方面比较匹配,同时鉴于著名商标的高知名度,著名商标企业应该有义务披露更多的经营信息,以便于社会广泛监督。
——认真核查比对信息。分为三阶段:组织专门人员将著名商标申报数据与年报公示数据一一核查对比,列出数据不一致名单;逐一通知企业核查结果,并告知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组织专业审计人员审查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判断理由是否可采信。
——坚决清理不诚信者。2015年,上海市新申报著名商标的企业共有234家,其中15家企业年报公示数据与著名商标申报数据不一致且未能提供有效说明材料,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对这些企业作出著名商标申报材料审查不予通过的决定,并将名单移交给负责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管处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如果监管处调查属实,将按规定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核查中发现,15家有问题的企业著名商标申报数据明显比年报公示数据大,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重视程度不够。由于是首次开展年报公示,一些企业对年报公示不够重视,数据填报非常马虎。有的把小数点位置搞错,有的把数字少写一位,有的把单位要求是万元却写成了元,造成了几千万甚至是几个亿的数据之差。二是对要求理解不准确。有些企业对年报公示的相关数据填报要求没有准确理解,如有企业填报的是每年12月份的数据而非全年的数据。三是出于主观故意。有些企业出于主观故意,导致著名商标申报数据明显大于年报公示数据。因为企业希望通过“好看”的数据争取在著名商标认定中得到高分。如,有企业年报公示的利润是负1300多万,但著名商标申报数据显示利润却是500多万,相差1900万。还有企业著名商标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比年报公示的主营业务收入多了1个多亿。
“过去,好多企业都有好几本账,给工商部门的是一本、给税务部门的是一本、评选各种荣誉的时候又是一本。”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有关人士说,此前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监管部门也曾经多次发现这种情况,为了让业绩看起来更明显,有不少企业的主营收入、利润和税金,比报给税务部门的要“好看”得多。但过去由于部门信息不通,这样的情况很难被全部发现,而现在年报信息在网上公示后,这一情形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有关人士介绍,今年他们将企业申报的材料和网上年报公示信息比对发现,部分企业有“主观弄虚作假”之嫌。
近期,上海市工商局还下发了《关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工作联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企业失信的范围、健全失信约束的措施和完善联动响应的机制,以期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挖掘信用大数据潜力,切实发挥信用监管的威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最终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在商标信用监管方面,上海市工商局明确提出,将属于严重违法的商标代理机构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工商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认定著名商标;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的企业,其商标不得认定为著名商标。
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人表示,将著名商标申报信息与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进行对比审查,是进一步增强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规范性、严肃性的有效抓手,也是利用年报公示制度促进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今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申报认定及监管工作将与企业年报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紧密结合,加强执法监管联动,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努力推进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商标发展和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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