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遭遇同类商品在先引证商标福满人家而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裁定驳回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福满人间商标注册申请一案,日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被诉决定。
申请商标为第13060807号福满人间,由安徽古井贡酒公司于2013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葡萄酒等。引证商标为第4668551号福满人家,申请注册日为2005年5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白兰地等。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安徽古井贡酒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福满人间与引证商标福满人家仅一字之差,且呼叫和含义相近,如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近似商标,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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