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在中国施行以来,申请数量逐年提升。据统计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申请92.8万件,同比增长12.5%。在看到我国申请量迅速增长所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大量垃圾的存在导致部分权利人滥用权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事件屡有发生。
遇到侵权诉讼该如何应对?
我国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是不能对有效性判断的,只能遵循“完全对比原则”对比“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涉案的权利要求以判断是否侵权。被诉人如果不能有效证明涉案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一旦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的保护范围之内就有可能判定侵权事由成立并生效。无论被诉方感觉是多么的“冤枉”,都无法挽回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的惩罚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在诉讼中,被诉人要对案件充分重视起来,选择专业的律师或者代理人对涉案的技术方案以及侵权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分析,进而选择合适的抗辩理由及诉讼策略。
什么是无效宣告请求?
被诉方在侵权抗辩过程常常采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交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方式“了结”侵权诉讼。根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一旦权被认定为无效并生效,则侵权诉讼案件就会被终止并判定不侵权。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历的体会,作为无效宣告请求方,想要赢得最终的胜利,最重要的是选择好无效的理由,找准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而无效宣告的理由又往往是根据能够掌握的证据结合经验所决定的。因此在法律实务中的一句谚语“证据为王”也同样适用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随着网络时代的深入发展,证据的网络信息化的特点使得网络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也应当引起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高度重视。
网络证据如何组织?
网络证据的证据效力的法律依据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以及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而网络证据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因此网络证据可以被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必须采用法定程序公正证明其真实性。而在无效案件中要考虑到,网络证据证明的事项必须发生在的申请日之前以及其内容也必须与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内容有相关性。还要考虑到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达到了公众想要知道就能够知道的地步。以下笔者将结合一起案例讨论无效案件中关于网络证据的认定的问题。
2014年,江苏省南通某A公司收到了法院送交的实用新型权纠纷案件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南通某B公司拥有一项有关蝶阀的实用新型申请日为2013年。并声称A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涉及使用该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侵犯了其实用新型权。笔者介入此案后,通过询问相关技术人员关于产品生产情况后发现,该产品早在2011就已经生产并公开销售。经过笔者调查发现,A公司是根据客户提供的技术图纸生产好产品后反销给客户。由于在平时生产过程中没有注意对技术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很难找寻到具有证明效力的纸质证据证明其生产时间。并且由于涉案产品是定制产品,在产品的结构上与同种类的产品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所以从证据角度来说采用现有技术抗辩的难度较大。经过笔者深入了解,发现客户在其电子邮箱中保留了与客户往来的邮件附件中保存有CAD格式的技术图纸。因此笔者考虑通过公证该电子邮件形成网络证据以证明相关技术已经在涉案的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的方式证明涉案不具备法规定的创造性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通过认真分析后,笔者发现,在该份电子邮件中显示的内容有:电子邮件服务商为北京新浪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收件人为钱经理(A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日期为2011年,主题名称为蝶阀,正文部分写明蝶阀型号以及安排生产等文字,附件内容包括蝶阀生产图。客户法人代表提供了新浪邮箱实名登记的相关证明。综合上述考虑,笔者向南通市公证处请求对上述电子邮件公证,并通过电脑录像的方式将附件中的电子图纸打开录像形成视听资料并刻录存盘并公证。同时为了完善证明邮件中的产品确实为已经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要求客户提供了邮件中提到的同种蝶阀与客户实现购销的合同以及银行汇款的证明。以上证据的结合,形成了一个用于证明与涉案相同的蝶阀已经被生产销售的证据组合。该证据组合在后续的无效宣告请求中被合议组认定并为赢得无效宣告请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网络证据要注意那几点?
当今世界大量的经济活动是借助网络工具发生的。在无效案件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网络证据如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提交到合议组中作为证据。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网络证据,笔者认为在认定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才有可能作为无效案件中能够被合议组所认可的证据:1、客观真实性。由于网络环境存在着可变性,数据存在删改的可能。因此在选取网络证据时,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公司一定要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并且与当事人一方不存在利益关联性。2、必须要进行法定程序的公正。网络证据能够作为可使用的前提是必须经过有效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过程中,除了关注网络证据本身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的是对网络证据获取的合法性的证明。如电子邮件公证过程中,一定要对邮箱本身是否属于当事人所有或者是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予以证明,防止合议组认为证据有伪造的嫌疑或者公证内容属于技术秘密的嫌疑。3、在无效案件中,要特别注意要网络证据的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的联系。比如购销合同签署是在网上发生的,实际汇款的发生时间是否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生。如果采用汇票承兑的方式,在承兑时间截止时间是否已经完成履行等。
应对诉讼,保护意识是关键!
上述案件虽然赢了,但也确实影响了客户正常的经营和研发。在防范诉讼的风险中,中国企业可借鉴一些跨国公司的经验,提高战的应对能力。比如国外一些企业会尽可能多地、详细地将自己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从而提高竞争对手的诉讼成本,应对诉讼等。在平时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研发的技术方案,并形成有效的技术方案归档体系,并定期对网络信息进行梳理保存,防止日后侵权情况发生时应对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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