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刘某在未经Panasonic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了一批Panasonic松下品牌的蓄电池,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据悉,2014年8月,刘某在一客户要求下生产了一批次共3000个的Panasonic蓄电池,并约定好以21元的原料生产费和2元的利润费,一共23元的单价来成交。尽管该客户并没有将Panasonic蓄电池的委托生产授权书交于刘某,但刘某却不以为意,仍按着相应的型号和数量进行了生产。8月25日,公安人员在突击检查时,从刘某的工厂查获这批3000个假冒注册商标的蓄电池,共价值390000元 ,并发现还有部分假冒产品流入社会。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何某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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