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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推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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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等问题,杭州在昨日出台《杭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杭州”公布,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等。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新的工作形势需要,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任务,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企业主体,提高质量,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区、县(市)工作积极性,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了《杭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意义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杭州市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着力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服务及人才培养体系,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财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保护条例》和《杭州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资助对象范围
《杭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助对象和范围,对象为:
    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户籍在杭的自然人;
    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范围为: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按照《法》、《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合作条约等依法获得的成果进行资助。
2、主要内容
对获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分别给予300-30000元不等资助。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创建)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验收合格后,企业首次获得授权及发明授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数据库建设等,分别给予相应资助。
对“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创意组金、银、铜、优秀奖最高给于20万元资助;对开展“创意杭州?国际创新设计营”等其他大赛活动和相关组织工作给予相应资助。对开展质押融资活动,可享受科技金融相关政策。
对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给予最高3000元资助。年代理杭州市区域内发明授权量超过300件且增长率在15%以上或年代理杭州市区域内发明授权量超过500件且增长率在10%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
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对经济困难的法人和自然人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和3万元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每年最高给于20万元资助。对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经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查证后予以立案并查处的举报人给予100至300元奖励。
3、资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按照《杭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资助额度,通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4、主要条款解读
第九条解读:
(1)明确了发明的资助额度:对获得国内职务发明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授权后每件资助2500元;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局授权后每件资助明确为3万元。
(2)明确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资助方式,市本级每年用于实用新型资助为600万元,外观设计资助为200万元,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即每年根据各区县(市)财政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资助资金的设立和授权数等因素,汇总计算资助额。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下达的资助额制订具体使用分配方案。
(3)明确了国内个人发明授权后资助为2500元。
(4)将《植物新品种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补助办法》(杭科知〔2008〕71号杭财教〔2008〕319号)中对植物新品种授权后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的资助归并至第九条第三、四项。
第十条解读:
(1)明确“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有关的资助。其中,对“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资助;对作品组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4万元和5000元资助;对“点石成金奖”给予2万元资助;对组织实施工作出色的高校给予1万元资助;对开展“创意杭州?国际创新设计营”和“创意杭州?创新设计营”活动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大赛参赛作品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时按每件500元给予资助,授权后再按每件300元给予资助,参赛作品以分赛场承办企业名义申请并授权的另行资助设计人200元。
(2)明确质押融资活动的科技金融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解读:
(1)明确了维权援助及举报投诉的资助。
(2)明确了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维权援助工作站的资助。
第十二条解读:
(1)明确了对企业首次获得授权及发明授权的资助。
(2)明确了对验收合格的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企业的资助。
(3)明确了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权人一次性资助。
(4)明确了对代理服务业务突出的代理机构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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