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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驰名商标文字相似被判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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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商标相似,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将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文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昨日,省高院公布这起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法院判令文利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注册商标。
    案情 侵害驰名商标权 三江源药业公司诉至法院
    2001年6月,原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源药业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图形+三江源文字”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使用在原告及其所属主要经营的“三江源牌冬虫夏草”“三江源牌玫瑰精油”等为代表的冠以三江源品牌的中药材、土特产品、保健食品等系列产品包装上,现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获得过多项荣誉,并于2006年6月1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伟公司)于2011年4月注册成立,2011年8月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三江源”文字商标,2014年3月嘉伟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被告兰州文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利公司),至今该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嘉伟公司注册的“三江源”文字商标侵害了其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禁止使用“三江源”文字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 构成侵权 禁止使用“三江源”注册商标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嘉伟公司申请注册“三江源”文字商标构成侵权。判决:嘉伟公司和文利公司不得使用或转让“三江源”文字商标;嘉伟公司支付三江源药业公司诉讼维权费用20000元。宣判后,文利公司与嘉伟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院经审理改判文利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注册商标,驳回了三江源药业公司的其他诉请。
    典型意义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具有两大典型意义: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注册的商标之间发生商标权冲突,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有权要求禁止使用。本案一审法院的判由着重强调恶意抢注商标,但是否属于抢注、抢注是否恶意,一般不好认定,即使能够认定,依照商标法这也是针对商标注册行为宣告无效的依据,而不是作为商标侵权纠纷受理的依据,所以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是有必要的。
    2.能否给予驰名商标保护,不仅取决于所保护商标的驰名程度,还取决于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能否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即要符合保护的必要性原则。本案二审考虑了“图形+三江源文字”商标的驰名程度即显着性和知名度,还比较了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尤其是注意到核定使用商品在特定市场中属于关联性商品,“图形+三江源文字”商标的知名度覆盖了“三江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同时也考虑到利益平衡问题即“三江源”文字商标还未实际使用,如判令禁止使用不会给商标持有人造成较大经济利益损失等因素,本案有必要判决禁止被告使用侵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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