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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一审判加多宝停用"怕上火"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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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停止“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广东加多宝公司打出了“怕上火喝加多宝”等广告语进行产品推广,与此前“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形成混淆,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近日一审被广州中级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广告语的使用,并赔偿“王老吉”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商标合法使用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王老吉:加多宝广告语侵害其权益
    此案原告是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他们分别是“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现在的合法使用人。上述两公司起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话是王老吉凉茶使用了长达10年的广告语,家喻户晓。“怕上火”与“王老吉”已经形成了特定的联系。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而广东加多宝公司是鸿道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认为,双方停止“王老吉”商标权的使用合作后,加多宝公司为了推广凉茶产品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广告语,造成了二者产品之间的混淆,对“王老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商标造成了直接损害,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
 
    加多宝:合法行使自身权益
    广东加多宝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加多宝公司从1995年开始独立生产销售红罐凉茶。2003年,加多宝公司与广州某广告公司合作确立了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并进行发布。至2012年5月,加多宝公司为此支付了广告宣传费高达38.5亿元。这一广告语已经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形成识别性指向。现在加多宝公司继续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广告语,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使,不具有任何归咎性。相反,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对这一广告语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广州中院:广告语与王老吉直接关联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加多宝公司经广药集团许可曾获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并将该商标用于生产凉茶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创设了“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并投入大量资金宣传,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所销王老吉凉茶获得市场认可。因此该句广告语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本案中,广药公司是商标所有权人,加多宝公司是广告创设和推广者,由于广告语是为推销王老吉凉茶量身定做的,广告语首先直接联系的是王老吉凉茶,而不是其他。广告语“怕上火喝王老吉”是一个整体,“怕上火喝”是功能定位,“王老吉”是产品指向。二者构成了有机整体,不可分割。因此涉案广告语的直接受益人是“王老吉”品牌的所有人,该广告语树立和传递的产品形象也是王老吉品牌形象的组成部分。广药集团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对作为商标形象组成部分的广告语享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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