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行业最大商标侵权案——历时十年的“卡斯特之战”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判决,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最终赔偿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50万元人民币。
这一结果不得不说是一个“大逆转”!因为之前在温州中院、浙江高院的两次判决结果都是判定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3373万元人民币。而本次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仅50万元的赔偿,与之前的判决金额相差甚远。
有行业人士分析认为,从3373万元到现在的50万元的赔偿结果,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虽负犹胜,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算是取得一场“大胜利”。而这一案件对整个知识产权界也是一个年度大事件,影响会相当深远。
附:“卡斯特”商标大战,大事记
1998年,欧洲第一大葡萄酒商的Castel,以投资建厂方式入华。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提交“卡斯特”的商标申请被核准。
2001年,法国Castel联手张裕推出“张裕卡斯特”但忽略了中文商标的注册。
2002年,卡斯特商标受让给温州商人李道之。
2005年,法国Castel和李道之进行商洽,同时法国Castel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卡斯特”商标,李道之没有及时修改地址,错过答辩。
2006年,商标被撤,随后李道之顺道去工商局时发现商标被撤,提起复审。
2007年,商标被恢复。据先前披露的一些证据显示,该案中另一被告深圳卡斯特酒业公司与李道之谈过包括卡斯特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转让事宜,开始谈好100万人民币,后来涨到100万欧元,最终协商未果。
2008年,李道之在班提酒业的基础上成立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使用中文商标“卡斯特”。
2009年,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Castel及其中国代理商,认为其2006、2007年销售的产品在背标上使用了“法国卡斯特”、“法国卡斯特出品”等字样,侵害了其中文商标“卡斯特”的商标权。
2011年,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裁定,法院封存了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4月10日,温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随后法国Castel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2012年6月26日,商标局认定“卡斯特”为驰名商标,“卡斯特城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法国Castel全面启动“卡思黛乐”中文商标,并将公司的中文译名由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
2013年7月16日,浙江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法国Castel赔偿上海班提酒业3373万元。法国Castel回应称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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