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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件声音商标初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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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悉,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于13日初审公告,这是我国初步审定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件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在国外已不是新鲜事,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均已在商标立法、司法中对声音商标予以注册保护。例如美国商标局在2012年批准苹果公司将其经典的Mac电脑的开机声音作为商标注册。
    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则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
    2014年5月1日,修订后的《商标法》施行,商标局依法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根据该标准,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既有禁用条款审查,也有显着特征审查,还有相同近似审查。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着特征。也就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
    截至2016年1月底,商标局已受理声音商标申请450件,其中包括不少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旋律如腾讯QQ的信息提示音“滴滴滴滴”等。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每天节目的开始曲是我国第一例声音商标申请,商标局经严格审查,认为该声音与其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存在密切联系,能够通过声音认知服务来源。该商标刊登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第41类“无线电广播、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一共在4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但35类和42类上的申请被驳回)
商标局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审查标准对已受理的其他声音商标进行审查,依法核准符合条件的声音商标,让声音商标作为受到法律保护的独具创新性的“中国好声音”,助力我国企业更好地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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