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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金行"商标申请因缺乏显着性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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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珠宝类产品的深圳市凯恒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凯恒公司)欲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人民金行”商标,因被认为缺乏显着性,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深圳凯恒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0337023号“人民金行”商标,由深圳凯恒公司于2011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珠宝(首饰)、翡翠等商品上。
    2012年9月,商标局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深圳凯恒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于2012年9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于2015年9月作出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人民金行”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着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深圳凯恒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凯恒公司诉称,申请商标经过该公司及相关企业的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被消费者认可,其本身亦具备显着性和可注册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人民金行”组成。首先,“人民”是申请商标的显着部分,该部分使用在珠宝、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虽然“金行”不具有显着性,但并不意味着与显着部分“人民”共同组成的申请商标“人民金行”不具有显着性,或者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外,深圳凯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没有对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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