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对山东盛发农业科技公司诉青岛美瑞春茶业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山东盛发农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盛发农业公司是北方佳人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由“北方佳人”4个汉字组成,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该公司认为,青岛美瑞春茶业公司注册、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与自己持有的北方佳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遂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美瑞春茶业公司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系图形+文字组合商标,与山东盛发农业公司北方佳人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结构差别较大。同时,两件商标的含义完全不同,意境相去甚远。据此,该院认定两件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据悉,山东盛发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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