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商标使用也是有着一定的守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那么,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者之间的关系和界线呢?这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但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但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使用商标注册标记的意义 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工商部门查处。因此,应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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