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驰名权是属于商标在先权中的一类,其主要用于公众熟知的商标。商标在先权还包括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
同处一国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公众熟知的商标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即可在各自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先被认定的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驰名权。在后被认定的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在后驰名权。这是针对同处一国的情形。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在同一国,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可能出现《巴黎公约》的不同成员国会分别先后将本国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国家之间也会产生在先驰名权与在后驰名权驰名商标认定需考虑哪些因素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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