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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片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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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中,当权利人请求结合同类产品的一般情况、简要说明的文字描述以及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来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人民法院应坚持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在侵害权纠纷案中,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起点和基础,因为权的保护范围是权人权利的边界,是被控侵权人行为合法性与否的重要依据。对权保护范围认定失之过窄,会直接损害权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失之过宽,就会不当压缩了公共权利的空间,破坏利益衡平,给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裁判者在确定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坚持严格的权利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针对此条款的法律适用,有人主张,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的文字描述、照片、图片以及一般消费者通常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认识,来具体得出外观设计应有的保护范围。对此主张,我们认为,五十九条第二款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是以表示在外观设计证书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一切与证书中的图片和照片不同的、或者不清晰的设计细节和部位,均不应凭借拟制的“一般消费者”的想象(或者所谓“一般消费者的认识”)将其纳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2010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三章4.1.1节规定了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用途,即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通常情况下应当避免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主要用来帮助说明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的类别,并且必须与外观设计图片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而不能够“名不符实”。
     《2010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三章4.3节详细列举了外观设计证书中“简要说明”的用途;即用来表述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介绍产品功能以便于确定产品的类别;描述外观设计的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必要时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必要时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必要时说明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等等。4.3节还特别强调,简要说明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内部结构。由此可见,简要说明的用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弥补图片和照片的表达缺陷。作为人类的表达方式之一种,图片(照片)与文字均各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带来的优势,但也具备表达的劣势。因此,在图片无法较好表达的情形下,可以以文字相互配合,较好的完成表达的功能。如以文字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二是简要说明仅仅用来解释图片照片,这个“解释”有时会被“读入”外观设计的权利要求,例如当简要说明声明保护色彩时,图片从图案和形状的结合变为图案形状和色彩的结合,此时保护范围缩小。三是简要说明对保护范围的“改变”受严格限制。这种“解释”功能不能任意扩大为用文字增加或者修改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设计,也就是说,简要说明与图片照片相结合时,必须能够得出一个确定的唯一的外观,而不能由“一般消费者”综合判断后得出数个“有可能是这样”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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